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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根本大法,教育基本法依据)→教育基本法律(《教育法》)→教育单行法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如《教师资格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注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规章(部门规章)不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教育规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效力等级判断常考。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以《教育法》为母法/基本法(1995 年颁布实施)。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教育者受教育者等)、客体(行为、物、精神财富)、内容(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最主要的两个主体是教师与学生。
法律责任三种: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规,最常见——教师体罚学生情节轻微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民事责任(侵犯财产权人身权,赔偿损失——学校对学生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如体罚学生致重伤死亡、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情节严重、招生舞弊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律救济途径:行政申诉(教师对学校处理不服→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申诉——校内申诉为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教师申诉与学生的申诉不同:教师申诉受理机关是教育行政部门;学生申诉一般先校内申诉委员会。《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特定的法律救济制度。
假定(适用条件)、处理(行为准则,核心)、制裁(法律后果)。“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区别:法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法规区别于教育政策的最大特点: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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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保护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修订后新增核心原则)。保护主体与责任:家庭保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第一责任主体;不得使未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学校保护(学校不得歧视、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保障休息娱乐时间、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不得泄露学生隐私;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社会保护(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须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标志);营业性歌舞厅等不适宜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网络保护(2020 新增专章:不满 16 周岁不得开通网络直播;未成年人手机入网需监护人同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 22 时至次日 8 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防沉迷)、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口诀:家学社网政司六大保护。“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管教措施”为高频判断。用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经批准可招用并保障义务教育和合法权益)。
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分级预防、矫治结合原则。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不良行为(吸烟饮酒、旷课夜不归宿、沉迷网络等)由父母或学校管教;严重不良行为(结伙滋事、携带管制刀具、多次偷窃、吸食注射毒品等)→父母、学校配合管教;必要时送专门学校(工读学校)进行专门教育(专门学校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矫治的专门场所)。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不得)。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刑法修订后,2021.3.1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至 12 周岁:已满十二不满十四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应负刑责)。
①未满 8 周岁不能独处(不得使未满 8 周岁或需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②未满 16 周岁不得脱离监护单独生活、不得开通网络直播、不得从事个体经营;③未满 18 周岁禁止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酒彩票。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中小学周边 200 米内不得设网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新闻报道不得披露未成年人姓名住所照片等资料(但为保护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同意)。
《教师法》1993 年 10 月 31 日通过,1994 年 1 月 1 日施行——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专门法律(单行法律)。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职业的法律定性)。教师权利(六项):①教育教学权(最基本权利/核心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②科学研究权(学术研究、发表论文、参加学术团体);③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学习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学业成绩——“管理学生权”);④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带薪休假);⑤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⑥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培训)。口诀:教科研评酬管修。教师义务(六项):遵纪守法、贯彻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是教师最主要、最基本的义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尊重人格(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制止有害于学生行为批评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终身学习)。
①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取得教师资格。②教师资格的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的丧失教师资格。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有试用期。④教师聘任制: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双向选择;教师聘任制遵循的原则:按劳分配)。⑤教师考核(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负责):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德能勤绩),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⑥教师申诉制度: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对处理不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接到申诉 30 日内作出处理);对当地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权利→向同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申诉。⑦侮辱殴打教师→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拖欠教师工资→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者追刑责。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待遇;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教师奖励基金,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奖励(“特级教师”是荣誉称号)。《教师法》规定每年 9 月 10 日为教师节(1985 年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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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 年教育部颁布(部门规章)。核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范围内的过错责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判断超高频:“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错误——监护权仍归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教育管理职责);但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则不担责)。下列情形学校承担责任(过错):校舍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安全管理制度疏漏、组织活动未进行安全教育、知道学生特异体质未采取必要措施、体罚变相体罚、发现学生行为危险未及时告诫制止、未及时救助伤病、教职员工患不宜任职疾病等。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自己或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事故、学生擅自离校、在节假日自行滞留学校、学生自杀自伤(学校无过错)、对抗性或风险性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学校已履行职责)、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来自校外突发性侵害等。处理程序:协商、调解、诉讼;受伤害学生监护人可依法直接提起诉讼。赔偿:学校有责任则学校赔偿;学校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教师追偿。责任年龄常识:不满 8 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期间受损害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过错责任——民法典第 1199/1200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损→学校过错推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损→学校过错责任(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深圳校招案例分析题核心。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告知监护人;情形严重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教师体罚学生:情节轻微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教师法》第 37 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刑事责任)。“教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教师追偿。体罚与变相体罚区别:体罚是直接身体惩罚(打骂罚站跑圈);变相体罚(罚抄作业几十遍、罚劳动、歧视性言语羞辱——也违法)。教师实施教育惩戒须合法合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2021.3.1 施行——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的活动;惩戒红线:不得体罚(击打、扎刺等)、不得超过正常限度(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罚抄)、不得辱骂歧视、不得因学业成绩而惩戒(不得因成绩差惩戒学生——成绩不是惩戒事由)。教师惩戒与体罚的界限常考:“罚站一节课”可能违规;“罚抄 100 遍”变相体罚;一般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是合法惩戒。
①《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 8 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周岁以上(16 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②《刑法》:已满 16 周岁负完全刑责;已满 14 不满 16 对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犯罪负责;修正案(十一)下调至 12 周岁(特定情形经最高检核准);已满 14 不满 18 犯罪应从轻减轻处罚;不满 18 不适用死刑;③《教师法》教师申诉、学生申诉时效一般规定:教师申诉教育行政部门 30 日内处理(有些地方 30 日);④《劳动合同法》:教师聘任属人事关系非劳动关系(判断)。《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教师资格分类;《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师每五年一周期培训不少于 360 学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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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年 3 月 18 日通过、9 月 1 日施行,是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基本法律),被称为“教育的宪法”“教育母法”。立法依据是《宪法》。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核心原则:①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党的教育方针入法);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③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的公共性原则);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⑤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教育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办学自主权):按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聘任教师、管理使用设施经费、拒绝非法干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教育方针、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监护人提供受教育者学业成绩等必要信息(注意:学校不能随意公开学生隐私成绩排名——涉及隐私权)。
①违反国家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②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④侵占学校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危房倒塌致师生伤亡:明知校舍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重大伤亡→刑事责任(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以财政拨款为主”)。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三个增长”: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等)。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学费杂费)。
《义务教育法》1986 年 4 月 12 日通过、7 月 1 日施行(新中国第一部义务教育法);2006 年 6 月 29 日修订通过、2006 年 9 月 1 日施行(新法)。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制度特征:强制性、免费性(公益性)、普及性(统一性)。①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地区可推迟到七周岁。②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六年初中三年。③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教师不得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谋利)。④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均衡编班——2006 修订重点);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⑤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⑥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的,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义务教育的管理主体(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以县为主”管理体制)。
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送适龄儿童入学→由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②学校违反规定分重点班、开除学生、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③胁迫或诱骗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由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④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由县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罚款(每招用一人每月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此为劳动法范畴,了解)。判断易错:劝退“差生”违反义务教育法(学校不得开除、劝退)。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入学考试(免试就近入学);不得将考级证书、竞赛成绩作为招生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义务教育工作。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